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各企业: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税收征管,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
第四条 区建设局是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街道办事处和镇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属地为主的联合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镇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具体开展此项业务。建设、公安、税务、工商、计生等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业务委托服务站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房屋租赁管理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经纪和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出租的税收征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行为。
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所在地服务站负责办理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办证费用。该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服务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登记本辖区内租赁的房屋,并逐户建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房屋租赁合同和备案手续。各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二)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及时登记更新待租、已租房屋信息,公开出租房屋待租价格;
(三)受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委托,免费代办出租手续;
(四)核实出租人的房屋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并将出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核实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计划生育证明;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督促其办理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证明、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税款的征收工作,提供纳税人有关资料,建立纳税人完税备查簿;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了解掌握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用途,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出租人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八)督促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待租房屋合法证件;
(二)协助服务站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督促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税务部门或者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单位缴纳相应税款;
(五)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六)发现承租人有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及时报告所在居(村)委会或者有关部门;
(七)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
(八)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到服务站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的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持计划生育管理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服务站办理暂住证;
(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同意转租或者转借的,应在3日内到服务站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四)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服务站;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准储存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
(六)承租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中介服务的,应当将其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每月报送所在地服务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对小区业主房屋租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供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发现房屋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服务站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以罚款;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纳税人不执行税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予以追缴,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承租方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擅自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房屋使用人恶意串通,隐瞒出租行为、少报出租价格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房屋无偿出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房屋租赁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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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