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9]60号
区直各部门、各办事处: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开发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按管理权限为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各类文件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细则"等。
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意见、通知、决定、措施等也为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在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㈡从全局出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㈢符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㈣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论证,保证质量;
㈤注重改革、发展决策,侧重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效应;
㈥借鉴省内外实践经验。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审查、综合、协调、报批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由法制办组织编制。
第八条 每一年度末,区管委各部门应将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报法制办,经综合协调,拟定计划草案,报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正式计划执行。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向区管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
第九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法制办作出说明。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除迫切需要,并经管委办公室主任批准立项外,一律暂缓办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区管委有关主管部门起草,重要的项目由法制办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应当坚持法制机构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倾听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崐较多的可分章。
规范性文件题目应贴切,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不能使用含义不清或有歧义的概念。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意同市政府的文件和区内现行的文件相衔接和协调,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有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意义,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十七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形成会签稿,发送有关部门会签。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会签稿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退回起草部门;逾期未会签的,视为同崐意。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会签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报法制办协调,涉及到重大原则问题时,由法制办报请管委有关领导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二份,以及送审报告、起草说明、会签意见原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参考资料报送法制办审查。
第四章 审查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法制办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㈠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㈡符合我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㈢与我区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㈣会签全面,有分歧意见的,应基本协调一致;
㈤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认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退回原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或者要求补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法制办对送审稿经审查后,认为不宜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法制办对送审稿审查、修改时,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论证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部门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法制办对重要的送审稿,可以举行听证会,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公众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制办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提出审查说明,由区管委会分管主任签发,报送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未经法制办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或送管委会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法制办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报管委会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由管委办公室印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威海高区报》应当全文刊登,管委办公室印发适量文本,供管委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使用和送市政府备案。
第五章 备 案
第二十八条 区直各部门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需对某一时期和局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出规范,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文件)。
第二十九条 部门文件发布前须报送法制办备案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对部门文件的审查内容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制办在审查部门文件中发现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法制办通知原报部门改正;
㈡与开发区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矛盾的,由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意见的,由法制办报请管委会决定;
㈢属于制定程序和技术上的问题,由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文件发布实施后,应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报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部门文件不按本规定备案审查的,由法制办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需提报市政府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办审查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主办部门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审报告、起草说明各一式五份;
㈡会签意见原件;
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参考资料。
法制办负责将前款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第三十五条 规范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高管发[1992]07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和威高管发[1992]40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