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9]13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双管单位: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区管委1999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望认真抓好落实。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省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区管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或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区直部门和区内有关单位要立即按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临震应急行动的组织
(一)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确定起止时间。
(二)在临震应急期,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报和全区统一安排,组织实施预防工作。向预报区内的居民及其它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及疏散的劝告,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在本辖区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事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三)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要按照区管委的要求对实施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震后应急行动的组织
(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管委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要迅速赶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管委),按照预案立即开展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部署全面抢险救灾工作,向下属各救灾指挥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由指挥部一名管委副主任率先遣人员与震区有关单位领导一起组成地震现场指挥部,按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各抢险救灾工作部门接到命令后,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指定救灾现场。
(二)发布震情、灾情及有关临时规定。根据情况,发布<<致灾区人民的慰问信(电)>>、<<告全区人民书>>,颁布<<临时治安管理规定>>、<<临时交通管理规定>>、<<地震灾区警戒规定>>。
三、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管委主任
副总指挥:3名管委会副主任 主要成员:区管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区人事劳动局、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招商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区街道办事处、田村街道办事处、信息统计中心、公安分局、供电分局、电信局、中保财产保险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全区预案的实施;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跨区域的救灾工作;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对口支援;统一把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根据我区发生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决定在震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以下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区管委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迅速组织威海军分区、驻威部队、武警支队的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险和抢救队伍。
(二)通信保障
区电信局:尽快恢复被毁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地震现场指挥部及部门现场指挥部与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抢修、恢复区内通信;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社会事业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暴发流行。
区经发局:迅速与市医药管理局联系,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四)交通运输保障
区经发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码头、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区经发局可调用企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五)电力保障
区供电分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单位等,保证灾区用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单位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六)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区经发局: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营销活动。
(七)灾民安置
区社会事业局: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八)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毁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本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九)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进展顺利;事先拟定重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十)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加强对区管委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消防
区公安分局: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建设局、经发局:对区内处于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三)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区科技局:协助市地震局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信息统计中心:抽调有关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十四)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区社会事业局、招商局、经发局等部门: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五)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依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威海市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威海市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威海市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及时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十六)涉外事务
区经发局、招商局:除省、市、区抗震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
(十七)经济补助及补偿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社会事业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区保险部门:尽快勘查灾情,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十八)其它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四、奖励和处罚
对在地震应急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包括: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因震情、灾情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损失的;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消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处罚包括: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不按照预案的规定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预案的;违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阻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有待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有对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的。
五、其它事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将制定的预案报区科技局备案。
本预案实施后,1996年制定的<<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威高管发[1996]
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