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8]51号
区内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为在我区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威海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凡在高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的房屋,从1998年10月1日起收缴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一、公共资金标准
威海市人民政府(98)第七期会议纪要规定,我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标准执行《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住宅建安费3%的比例由购房者(业主)负担。经开发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我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收取,专区专用。
二、收缴方法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由区房主管理部门代收,存入指定银行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户储存。待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以后,区房管部门分别将资金移交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使用。
各开发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及时到位。区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对不能按时交纳的开发公司,可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