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8]01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开发区引荐项目,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进区的工业、基础设施、旅游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凡为开发区招商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以从开发区外部实际投入进区项目资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累进计算,具体标准是:
  (一)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3‰;
  (二) 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奖励4‰;
  (三) 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奖励5‰。
  第五条 在奖励现金的同时,引进项目投资额每100万元,给开发区常住户口指标一个(按原户口性质迁入)。
  第六条 管委会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出一定经费,建立招商专项基金。
  第七条 各部门为开发区招商,需外出考察、洽谈、跟踪,经经济发展局确认,编制预算,报财政局批准后,其差旅费从招商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可在国内外主要城市聘用一些有能力的人员,颁发聘书,委托其为开发区招商,其基本的联络费用及陪同投资客商前来开发区考察的差旅费用可在招商专用基金中支出。项目资金落实后,仍按第四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成立由分管主任、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组成的招商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受奖人员资格的审查确认。
  第十条 引进项目在立项时,由经济发展局发给引荐者招商登记证明,并由投资者在招商人员登记簿上签字备案,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引荐者持登记证明到经济发展局办理有关审查手续,经评委会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发给奖金。
  第十一条 奖金在资金到位后先发50%,其余部分在引荐项目竣工或投产(运营)后计发。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引荐项目按应得奖金的80%发给个人,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引荐项目按应得奖金的60%发给个人。
  第十三条 管委会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奖励招商有功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高管发[1994]45号文《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