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7]65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市政工程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煤气、供热、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土石方填挖等工程。
第三条 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必须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工程规划和建设规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开发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规划建设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单项计划,拟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五条 规划建设局是市政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行崐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六条 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单项工程设计。
第七条 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市政工程项目应当由规划建设局代表管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行使建设单位职责。
第九条 市政处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统计、调度、初审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预决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财政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单项市政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及现行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市政处对单项市政工程预算进行初审,经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审定。
第十三条 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统一拨付给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下拨给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原则上先拨占工程预算30%的预付款,以后根据施工进度和要求逐月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局应对市政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市政工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施工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程序进行。市政处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开工前准备工作,分别办理各项开工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中需进行工程变更时,市政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意见,按预算管理体制上报审定。
第十九条 对施工中的所有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报验程序,在进行下道工序前,应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向市政处提出书面报验申请。
如无特殊情况, 市政处应在接到申请书两日内组织规划、设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逾期不验收的,施工单位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凡应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允许调差的其他材料,工程项目的设备等,如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及时将在建工程施工内业资料归档,按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一式四份,于工程验收合格后,报规划建设局档案室、市政处各一份,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二份。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市政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专人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市政处报送竣工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开工报告、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㈡施工组织设计;
㈢原材料、半成品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
㈣施工试验记录、专业工程验收记录;
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㈥竣工报告、竣工图;
㈦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 市政处接到竣工报告和上述资料后,于1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工程颁发竣崐工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内负责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崐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质量事故,由市政处写出书面报告,提请规崐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市政处提供下列资料进行工程决算审查:
㈠工程施工图、图纸会签资料;
㈡施工合同、标书、工程预算书;
㈢设计变更、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记录、材料设备价格签证;
㈣工程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单位承建本行业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办理征地、规划、地质勘察、设计、设备购置以及投产前期准备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进行单项汇总,附在工程决算书后一并上报审查。
第三十条 工程决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市政处在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资料后15日内进行初审,并经规划建设局在15日内审核后,将结果报财政局;
㈡财政局应在30日内审核后报审计局;
㈢审计局应在30日内审计结束,并做出审计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计期限的,应书面报管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由市政处组织施工单位、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按规定移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移交后的市政工程要根据开发区有关
规定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用户申请使用时,须经市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市政处审核,规划建设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合发展总公司等其他成片开发单位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