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6]97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发展,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国际化,加快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在开发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产业及社会事业。

第二章 财政税收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 乃奥收魇掌笠邓盟啊P掳斓母咝录际跗笠担油恫鷯甓绕穑昴诿庹髌笠邓盟啊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 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研制开发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核准,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两年内由区财政部门按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拨给企业,ǹ钣糜诩际踅健  第十条 市级新产品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两年内由区财政部门按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拨给企业,专款用于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自用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及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的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经科技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产值达到全部产值达的70%的中外合资企业, 经批准免缴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
  第十三条 加入开发区高新技术发展基金促进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5%建立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年增长在10% 以下或比上年减少的,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鼓励产学研联合。对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生长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适当增提折旧,折旧费用全部留给企业。

第三章 土 地
  第十八条  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总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工业用地计价,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在区内建立高新技术园区, 用地在200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计价,减收25%的土地出让金。 〉诙酢】蒲性核⒋笞ㄔ盒!⒐こ萄芯恐行脑诳獚⑶谏枇⒎种Щ沟目蒲小⒅惺杂玫兀垂ひ涤玫丶茘郏跏粘0%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对外转让。

第四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的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及我区批准的文件验放、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使用区外料件,半成品经实质性加工,或在区外企业的产品在区内组装、精加工,增值在20%以上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五章 引进人才及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其配偶系合同制职工的可以办理调转手续;不在职配偶和未就业的子女,系城镇户口的,可随迁;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就近解决;家属系农业户口的,凡符合现?quot;农转非"政策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七条 调入、招聘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保留其所有制性质,保留档案工资,开发区急需的高级人才,调入有困难,按规定重新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全面施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章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优先安排各类科技计划。
  第三十条 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对加入基金促进会的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扶持资金、贴息贷款、担保及风险投资。
  第三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可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接受培育、孵化,享受孵化机构在场地、设施、资金、商务等方面优惠服务,以及高新技术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支持专业对口的科研机构成建制进入企业,除享受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待遇外,仍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政策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往公布的开发区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