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6]40号


开发区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内供热、供水和排污设施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单位。

                     第二章 投 资
  第三条 基础设施的投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按实际投资额,用固定资产的形式,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方式拨给使用单位。
  第四条 属联合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开发的两平方公里以内的基础设施投资,由联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有关使用单位。

                   第三章 设施的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供热、供水和排污工程,应符合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设施竣工后,必须经规划、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设施的管理与维修
  第八条 区内的供热、供水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分别由开发区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厂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条 供水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其维修和养护费用支出,从收取的专项基金中安排。
  使用单位对基础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须事前向投资单位提报维修、养护预算,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提交工程决算。
  第十一条 煤气热力公司属企业性质,其基础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包括大、中、小修)费用,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据实在当期费用中列支,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对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投资,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管委,经营管理权归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接收管委(包括联发公司)交付的设施,一律作为国家投资。其会计处理: 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对外转让,必须报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煤气热力公司属企业性质,应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以保证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和实物的更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六条 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厂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缺少收入来源,可暂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七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上交一定的国有资产收益,作为国家投资的回报,具体由管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报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