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4]70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22日威高管发[1994]70号文件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开发区各类市场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 有五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要从开发区的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建,
工商统一管理的原则,走“先成市,后建场;先活跃, 后规范”的路子。
第四条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是开发区的市场管理机关,在管委会的领导下, 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均可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到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的由联合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在区内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或国家有关的其它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保卫制度, 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开发区工商分局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 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商分局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开发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按季度、年度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及进场设点交易的摊位个数等资料。
第十五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办的各类市场,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