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3]87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开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立开发区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政处),具体负责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开发区车行道路(含废弃道路)、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桥梁、涵洞、隧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防洪河道、堤坝、海岸、路灯和其它公用场地的照明设施以及所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国家的公用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设施完好的义务。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用主支干道路,由市政处负责管理维护;各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及与公用主支干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各单位投资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六条 严禁履带车和其它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硬化路面上行使。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行驰者,须报经市政处批准,并采取保护路面措施。
第七条 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开发区道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
第八条 禁止在区内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及附近设施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打碾凉晒农作物和进行水泥砂浆、混凝土、碾轧炉灰等有损于路面的作业。
第九条 不准任意占用车行道路、人行道 、广场、停车场。确需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理由、面积和期限的书面申请,报市政处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占用场地费。占用单位须在占用地点设置路障、护栏、夜间加设红灯。占用场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规定标准的五倍缴纳占用场地费。擅自或违章占用场地而发生交通或其它伤害事故的,责任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 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货物应在十二小时内运走,不得影响交通,否则,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因进行工程建设确需开挖路面、人行道等,须报经市政处批准,按规定缴纳掘路赔偿费,领取施工许可证,持证到公安部门备案,确定施工时间,方可施工。
被开挖路面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施工单位应事先与管理该设施的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二条 埋设在地下的各种设施,不得高出或损坏路面,如损坏道路,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跨越道路的一切架空设施,其最低点距离路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施工一般应自当日晚七时至次日晨六时进行,施工后恢复路面,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四条 正在施工的道路,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为车辆指示行车路线。
第十五条 禁止随意挪动、涂改、遮挡、敲击各种交通标志牌。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和过往行人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蓄意破坏道路及附属设施、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欧打辱驾管理人员者依法处理。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铺设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处管理维护;从接户井到用户地范围内的排水管道设施,由用户投资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用户自建排水设施,其设计应报市政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设施竣工后,需经市政处验收合格并监督与公共设施连接,待用户缴纳接头费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排水干管中心线两侧5米内和附属设施范围内的地面及排水明渠两侧5米内不准建造永久性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如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使用上述地面时,须经市政处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有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设其它管线或建设其它项目时,应事先向开发区规划部门和市政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禁止在排水设施范围内的地面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物品。经环保部门和市政处同意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时,应在排水管道检查井或雨水井2米以外堆放,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使砂石、垃圾、废土、泥浆等杂物流进井内。
第二十一条 严禁拆动、损坏或堵塞排水设施,建筑施工应注意保护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禁止向排水明渠、检查井、接户井、雨水井内倒垃圾、杂土、污水粪便和积雪;禁止擅自挪动各种排水井盖;禁止在开发区排水管道上截流取水,对错接、堵塞和埋压的排水设施,除收取赔偿费外还必须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者加倍收取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从地面向排水管道排放废水或地下水时,应报市政处批准,按规定缴纳管道使用费,并将泥沙杂物处理后方可排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必须在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管线,并按年度缴纳管道使用费。企业废水水量发生变化时,须经市政处批准方可
排入。超过排放标准的,排放单位应按国家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雨水、污水必须分流。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管道渗漏及雨水、污水串流等不正常排水的,要收取污染费,并由该企业负责限期修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腐蚀、淤积等后果,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市政处要求限期修复,并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防洪设施的防护区域内,严禁乱倒乱堆垃圾及各类物品,严禁乱建建筑物,严禁种植作物,严禁进行有损于防洪设施的任何作业。
第二十七条 确需在防洪设施的防护带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堆物作业、修堤筑坝、截流蓄水等,必须向市政处提出申请,并由市政处请示开发区防洪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损坏公共照明杆、线、灯、电缆、灯座、变压器、开关箱等设施;不准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电源线;不准擅自迁移照明设施;不准攀登杆线或擅自在杆线上拴绳挂物。
第二十九条 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迁移照明设施和在灯杆上拴绳挂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政处批准,并按规定缴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没收物料和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缴纳掘路费、占用费、赔偿费和违章罚款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期限内向市政处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5%滞纳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收费、赔偿、罚款按照附件一至附件八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