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9]73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实行政府组织、集体扶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村办、处办企业职工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
  合作医疗由开发区统一举办,以行政村和处办企业为单位组织实施,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区合作医疗工作,负责筹集区级合作医疗基金,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解决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审查报销医疗费,审批医疗转诊手续。
  第六条 各办事处、行政村和处办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登记造册、人员组织、资金筹集等具体事项。
  第七条 成立合作医疗监事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汇报,反映群众对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我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佛顶山医院、神道口、大岚寺、钦村、涝台、毕家疃、万家疃、怡海园七个中心诊所和陈家后沟、槐云、王家庄、黄家沟、后峰西、东涝台等七个卫生室(前列医院、中心诊所、卫生室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佛顶山医院为中心医院。

第三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建立下列区级和村企两级合作医疗基金:
  (一)区级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按村企合作医疗基金的5%出资构成,由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因大病、重病转诊治疗和各种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助。
  (二)村企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处办企业和个人按比例出资构成,原则上按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测算,具体标准逐年核定,处办企业应当高于前述标准。村企合作医疗基金中,集体与个人所占比例由各村和处办企业自行确定。村企合作医疗基金由佛顶山医院负责管理,用于居民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支出。
  第十条 各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组织家庭全员参加;处办企业合作医疗应组织全员职工参加(不包括企业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每年按规定时间在各村、处办企业集中办理合作医疗手续,年中不增不减,即生者不添,死者不减,半途入户者不增,中途迁走者不抽。
  第十二条 各村、处办企业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提报参加人员花名册和领取医疗证的同时一次性上缴中心医院。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日清月结,每半年向区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每年将会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需办理合作医疗证,诊疗手册,经年检后,可持证、诊疗手册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五条 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者,药费、卫生材料费按零售价的85%收取,各种检查治疗费按标准价的50%收取。
  第十六条 在佛顶山医院住院的各村合作医疗病人的药费、卫生材料费按零售价的60%收取,各种检查治疗手术费按标准价的50%收取;处办企业合作医疗病人的住院药费、卫生材料费按零售价格的30%收取,检查治疗费按标准价格的30%收取。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健康查体,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开展出诊服务和家庭病房服务,其服务费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因病情需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经佛顶山医院会诊同意,出具会诊转诊证明,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先由个人支付,年终按核定后的大病抗风险基金总额定出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因在管辖区域外,发生急症需抢救治疗,不能来佛顶山医院就医的危重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方可在出院后携带急诊证明和住院病历、报销单据及药物治疗明细单到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按第十九条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在商场、药店购买药品;
  (二)进口药品、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
  (三)血、血浆及代用品;
  (四)营养品、保健品、补品、保健器械;
  (五)卫生防疫所需消毒药品;
  (六)非统一组织的健康查体;
  (七)预防服药、小儿计划免疫;
  (八)生育、节育费用;
  (九)安装假肢、假体、美容整形;
  (十)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
  (十一)不孕不育、性病、精神病;
  (十二)先天性疾病、遗传病;
  (十三)个人参加保险,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转往外地就医的挂号费、生活费、以及往返路费、住宿费、陪同费和非医疗用品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大病、重病转院治疗的病人,需报销的医疗费用全年不得超过三万元。确实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可由本人申请,村企单位证明,经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后,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减免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级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