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5]70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约束机制,优化工作人员队伍,激励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管委机关、事业单位对按规定程序确定为不适宜在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任用关系,终止履行职务。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㈠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但不适宜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
㈡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安排,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定为不称职的;
㈢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数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
㈣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辞退:
㈠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㈡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㈢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第五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㈡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㈢审批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工作人员,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辞退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自愿退休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被辞退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辞退手续和公务移交,必要时还须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除情况特别复杂的以外,一般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自接到《辞退通知书》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被辞退后,可持《辞退通知书》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待业,也可自谋职业。但五年内不准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被辞退工作人员重新就业的,其身份随接收单位的性质而定。
被辞退工作人员的档案,待业期间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被辞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重新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一年后重新工作的,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不得滥用辞退工作人员的权力,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可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