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5]69号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可依照本规定申请辞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干部根据本人意愿经过批准辞去现任职务或公职。
第三条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辞职:
(一)用非所学、用非所长,造成人才积压浪费,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的;
(二)因单位实行聘任制而出现的富余干部;
(三)承包、租赁、申请办理中小企业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现职工作,所在单位又无法调整安排的;
(五)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满;
(二)参加开发区重点高科技项目,所承担任务未完成且无人接替;
(三)从事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
(四)所在单位出资培训的干部,在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内;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五条 干部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单位同意辞职后,填写《辞职审批表》;
㈡将《辞职审批表》附个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㈢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㈣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人。经审批辞去领导职务的,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干部辞职,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个人申请和《辞职审批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本人要求审批机关办理辞职手续,应当给予办理。
在辞职审批期间,个人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区内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或录用。
第七条 干部辞职后,不保留国家干部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八条 辞职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辞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可委托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档案。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辞去公职的人员被新单位重新吸收录用,工龄可前后合并计算,工资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