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9]19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县以上集体和公有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区实际,对我区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但要分流安置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失业下岗职工,而且要积极开辟或腾出岗位,吸纳安置外系统、外单位的失业下岗职工。
二、由人事劳动局牵头,会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传部、招商局、工商分局、两个街道办事处和发展总公司,从现在开始到六月底,集中四个月的时间,大张旗鼓地开展为失业下岗职工"送岗位"活动。对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空岗和用工情况调查,掌握控制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空岗和用人情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安置下岗职工,确保现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职工,大多数在六月底前实现再就业。
㈠区内国有、集体、外资、股份制、村办、私营企业和工商个体户,都要做好工作,清退使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腾出岗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企业招用失业下岗职工要适当放宽条件。现有使用农村和市外劳动力的各类用人单位,都要按所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40%和其他在职职工的10%接收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其他未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也要尽量腾出岗位接收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对私招乱雇又不按要求规范整改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㈡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本出路放在再就业上,各部门、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引进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从现在开始,所有单位用人,都要首先从符合岗位要求的失业下岗职工中选招,选招失业下岗职工数量不得低于用人总数的50%(特殊岗位除外),选招不足的,经批准才允许招用其他劳动力。
㈢从现在开始,由人事劳动局负责,每月至少对下岗职工进行两次岗位介绍。对因个人原因两次不服从安置或有岗不上的下岗职工,视为自动放弃最低生活保障,清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做为下岗职工管理。
㈣企业接收失业下岗职工,从再就业基金中一次性发给接收单位再就业安置补助费。企业每接收一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的,发给企业3000元再就业安置补助费;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发给企业5000元再就业安置补助费;企业接收安置其它失业下岗职工,每接收一人,发给企业再就业安置补助费400元。
㈤设立奖励基金,奖励那些为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做出成绩的单位。区内各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失业下岗职工,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奖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100元。
㈥各类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享有同等权益,不得出现歧视失业下岗职工现象。
三、加快人才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步伐,增强职业技能开发和培训力度。要按照下岗职工的年龄、文化和技能结构、求职意向及社会需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地对失业下岗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使他们实现一专多能,增强其再就业竞争能力,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和管委办公室等部门,要在人才劳动力市场用房协调和经费上予以扶持。
四、鼓励企业兴办劳服企业,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新办劳服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后,税务和财政部门要把所得税、营业税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凡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失业下岗职工自强自立,自谋职业,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事劳动局代管,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金的,享受有关保险待遇。凡持《下岗证》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进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的,第一年免征、第二、三年视经营情况免征或减征工商、环卫等管理费用。
六、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政发[1998]9号文件规定,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外商独资企业、村办企业及驻村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除外),使用本市区域内农村劳动力的,每人每月由企业缴纳就业调节费30元;使用本市以外劳动力的,每人每月由企业缴纳就业调节费50元。就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安置补助等方面支出。就业调节费由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收缴后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㈠切实抓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按照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威发[1998]14号文件规定,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转业转岗培训的费用由企业负担40%,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负担60%。企业负担的40%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住房、小汽车和手机。财政负担部分要列入预算,专款专用。要抓好社会捐助资金的筹集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九九年度捐助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要按时上缴财政专户;九八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出我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0%以上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由企业捐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会捐助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收缴后上缴财政专户。
㈡劳动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的作用,对下岗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加快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步伐。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企业下岗职工没有全部得到妥善安置之前,不得升职或调离。
㈢规范企业职工下岗行为,不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企业的富余人员应通过自办劳服企业来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征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在本企业下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分流安置的,不得招收录用和调入工作人员。
㈣由人事劳动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局、两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织下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赈活动,将基本生活保障金以工资形式发给下岗职工。
㈤切实抓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保证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扣发。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同心协力,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好,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区现有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