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高管发[1994]07号
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的使用管理,形成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各类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是开发区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管理主管部门,由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区内共用厂房、 综合楼宇由开发区房产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统一提供管理服务。用户与服务公司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费用、费用支付等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每幢共用厂房、综合楼宇的管理,原则上均由服务公司牵头,各用户参加,成立共用房屋管理机构,协调公用部分及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由服务公司派驻的专职人员负责公用部分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其范围包括:各用户邮件收发、门卫传达、保安;楼道、卫生间、绿化管理及环境卫生;各类管道、配套设施及各类场地使用管理等。
其它部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或有偿委托服务公司管理。
第七条 共用厂房、综合楼宇内各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对楼房进行改造,如需局部改造必须向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交验开发区规划部门批准准予施工的文件,并提交结构变更施工图,方可施工;
(二)楼宇在使用时,承重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承载能力;
(三)噪音、污水、有害气体或放射性物质不允许超标准排放。如
管道有泄漏应立即停用修复,不得进行有影响环境及他人生产、生活的活动;
(四)不得在公用部分乱搭乱建,堆放物品、杂物;
(五)未经允许,房屋内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路。用电量不许超过设计容量。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房屋内导线绝缘情况;
(六)生产及生活垃圾必须向指定地点投放。厂区、储料场及用户装卸货物时撒落的物品应及时清扫;
(七)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及器材,并严禁挪作他用;
(八)不准在楼内自行建灶做饭;
(九)不准在楼内外乱扔、乱写、乱划、乱贴,保持整日清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公用部分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用户所用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管理费和维修费。
第九条 房屋内各用户使用的水、电、汽(包括采暖),由各专业部门负责计量和收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维修费),由用户直接向专业部门缴纳。公用部分的费用按分摊比例由服务公司收取后向专业部门统一缴纳。
第十条 公用部分及设施所发生的设备等更新费用和管理费的分摊办法是:
(一)可以计量的水、电、汽(包括采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用量分摊;
(二)电梯使用费、维修费、管理费、更新费由用户按受益比例承担或按使用电梯所占用的时间分摊(单独使用电梯的单位除外);
(三)用户用水、电、汽超过规定容量时,因增容所发生的费用由超容量的单位负担;
(四)除前三项外,其它公用部分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楼房外部的正常维修、保养以及垃圾箱的设置,垃圾的运送、绿化管理等),以实际发生费用按各用户所用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不服从管理的用户,服务公司
负责协调,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甚至停产整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